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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屡现 金融消费者保护如何管?

时间:2015-12-16 来源:一财网 字号: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变得越发尖锐,“庞氏骗局”屡见不鲜,金融监管的漏洞被暴露无遗。与此同时,刚性兑付的长期存在也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大痼疾,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引发风险定价失灵,进而成为利率市场化的羁绊。

中金社12月16日消息,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变得越发尖锐,“庞氏骗局”屡见不鲜,金融监管的漏洞被暴露无遗。与此同时,刚性兑付的长期存在也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大痼疾,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引发风险定价失灵,进而成为利率市场化的羁绊。

庞氏骗局屡现

“不管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关键还是金融监管。”近日,中国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在参加“2015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上强调,没有对产品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纸上谈兵。

金融产品监管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呈爆炸式增长,理财产品销售占银行资金来源的三分之一,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却非常欠缺。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5》显示,目前银行理财市场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规范理财市场的诸多监管发文强制力不足。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提出,不少理财业务的规范都以监管机构“指引”、“通知”的形式发布,而不是“管理办法”、“规定”等形式。“‘通知’并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对商业银行的行为缺乏相应约束力。事实上,很多文件内容都属于框架性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文件,也没有太强的强制性,以至于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效果打了折扣。”刘胜军说道。

此外,理财业务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

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业监督法》都没有提到“金融消费者”,仅明确了需要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直接规定,容易导致相关立法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行政监管政策也会因此有“越权”或“无授权”的嫌疑,最终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流于口号和形式。

曹远征提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国外的金融监管机构以“管产品”为主,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则是“主体监管”,即“管机构”,同时我国还是分层监管,“在全国层面有大银行监管,地方层面有地方商业银行,小的信贷公司和各种金融机构有地方金融办监管,这中间是分层的,怎么来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出了问题的地方性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但问题是,在出事前,谁也搞不清它的具体业务。”曹远征认为,按照金融监管相关规定,负债类业务即包括短期借款、存入保证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由银监会系统监管。而权益类业务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基金等应当由证监会系统监管。但问题是,一些金融产品设计较为复杂,可能涉及所有业务,这就带来了监管难题。

刚性兑付诱发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发展金融业,一些金融公司、机构打着政府背书的旗号,获得消费者信任。

世界银行亚太金融发展局前首席经济学家王君在论坛上表示,“大量的公共资源被浪费在金融上。”他对于眼下城市表现出的“金融渴求度”感到担忧。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想把自己打造成高大上的金融中心,却完全不考虑自己究竟是否有能力、有底气。一些地方政府常常给一些金融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甚至为其‘站台’。”王君举例称,一座城市的东部和西部两个行政区都在争金融,甚至使出了“给在本区落地的外资金融机构总部高管奖励”的招数来争抢金融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提出,根据其团队的统计,在上海宣布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以后,全国共有23个城市相继提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并且已经落实到了文件上。

“地方政府无序竞争导致问题出现,被金融发达的地方认为是高风险的东西,金融欠发达的地方却认为是好东西就先拿来用。” 吴弘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相关知识的匮乏,也成为导致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

12月2日,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发布调查称,中国民众金融知识水平较低,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年人不具备金融常识,与信贷使用状况不匹配。

 “72%的中国成年人不能正确理解风险分散、通货膨胀和复利等重要金融概念。中国成年人中具备金融知识的比例虽然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仍落后于全球平均水平。”标准普尔在报告中提出。

面对不断暴露的金融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成为业内的共同心声。

刘胜军认为,刚性兑付存在诱发系统风险的可能,“刚性兑付让风险没有办法释放,最后以机构倒闭形式‘发声’。无论是泛亚事件还是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是这样。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个事情就不会演变到这么大规模。从社会金融风险角度应该打破刚性兑付。”

同时,刚性兑付不利于培养消费者自负的概念。“有坏账和违约就会有人买单、兜底,这种情况纵容了投资者的不负责任,这个对于市场的契约精神是非常大的破坏。”刘胜军认为,牺牲了契约精神和法制水平,从长远来看,是很大的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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