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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适当的证券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解读

时间:2017-06-01 来源:中国证监会 字号: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效实施确立了统一的管理规则。

问:《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将适当的证券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简明扼要的概括。《办法》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统一适用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则,归纳、整合了现行资本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答:《办法》首次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问:《办法》如何落实风险把控的措施?
答: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是《办法》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一。基于投资者分类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经营机构能够对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产品或者服务,实现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作为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应综合考虑分级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有利于经营机构在产品或业务推出前就做好风险前置管理。

问:《办法》对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有哪些要求?
答:对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强化也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投资者基于对经营机构的专业性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的细化规定,占用了《办法》相当大篇幅。其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机构了解客户与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履行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义务,适当推荐义务等,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

问:《办法》对监管责任与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答:为保证相关规定的有效落实,《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细化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的监管与自律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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