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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投资者):

乙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便于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站、APP、微信及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或对其账户进行管理的行为。

2、投资者: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3、产品:指乙方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本条所列的登记结算机构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5、交易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产品参与(认购/申购)、退出(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产品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认购:指产品募集期或推广期内,投资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统称“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统称“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7、申购:指产品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8、定期定额申购: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申购基金及扣款方式等,并由乙方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9、赎回:指产品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将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0、转换:指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和乙方公告,申请将持有的某一产品份额转换为其他产品份额的行为,转换的产品需为同一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且同为乙方所管理的产品。

11、转托管:指投资者在同一产品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产品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12、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是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交易日(本公司公告停止交易日及特殊产品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的产品合同为准。

13、T日:指本公司受理投资者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1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5、交易密码:指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时所需的密码。

本规则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因该特殊交易方式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乙方会最大限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冒用。

6、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如甲方缺乏必要的网上交易经验或互联网知识,会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8、甲方自身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等,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三条甲方承诺:

1、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2、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可能导致的所有损失。

3、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4、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募集、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其更新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产品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并承诺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5、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产品,按照乙方规定开立相关账户。

6、甲方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应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7、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募集、管理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保证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提供不真实、错误或无效信息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9、甲方保证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承诺不利用该电子交易系统为他人代持或从事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0、甲方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安全、可靠。对于因甲方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承诺,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3、甲方保证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4、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甲方交易的证明,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5、甲方对其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6、甲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7、甲方保证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并定期更换交易密码。因甲方未妥善保管密码或身份识别凭证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2、乙方所提供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除对甲方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进行核查校验、征信调查之特定目的,或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之需要而必须向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前述信息外,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第五条提示条款

1、网上交易开通提示:

1)甲方须事先办理指定银行借记卡,并按银行相关规定要求开通相应的业务权限。

2)甲方须与乙方签订《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3)甲方申请开通电子交易系统,须依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

4)乙方有权将甲方填写的开户信息发送到相关支付渠道进行信息比对。

2、支付业务提示:甲方须依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4、业务申请提示:

1)甲方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达的业务申请,以乙方的系统自动记载为准。

2) 甲方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等。

5、交易申请受理时间提示:

在开放日,产品当日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不含),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产品发售公告中约定的认购截止时间为准。如甲方于交易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则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甲方业务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交易申请受理时间,因此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乙方不负责任,甲方可以选择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交交易申请。


第六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差错等导致的故障或错误,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等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因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结算机构自身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方式无法下达业务申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业务申请,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业务申请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因甲方原因或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1、因甲方办理网上交易的银行卡发生银行账号丢失或销户等情况,未及时通过乙方完成银行卡号变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2、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形式审查,一切使用甲方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本协议第二条提示的网上交易风险所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4、法律规定、产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七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甲方同意乙方有修改本协议的权利,相关修改事项须进行公告,甲方认可乙方公告之日为送达日。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4)甲方取消网上交易。

5)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所指向的产品或甲方所持有的产品的管理人。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